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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共同富裕助力“两个先行”典型案事例(第一批)

温州检察 2023-02-09

第1612期



【编者按】

治国之道,富民为始。202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文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今年5月,最高检出台21条意见支持和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温州市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最高检、省检察院关于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相关精神,自觉将依法能动履职融入到每一个案件办理中,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在前期征集和评选全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典型案例的基础上,筛选出具有教育宣传意义的案例,进行摘要编发。





目录


1

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整改 助力企业纾困发展

2

激活“沉睡”条款 助力科技创新

3

为社矫对象亮绿灯 服务企业促发展

4

依法能动履职 优化营商环境

5

能动履职严惩腐败 检察建议助力共同富裕

6

用“小案例”推动社会“大治理”

7

行刑衔接引援聚力 农资打假助推乡村共富


护航经济发展类


1

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整改 助力企业纾困发展——鹿城区院依法办理某公司、陈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


【关键词】

串通投标犯罪 企业合规整改 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温州市某公司总经理陈某某串通温州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及温州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某某,利用上述两家公司招投标资质,对鹿城区两个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投标,致使招标采购项目均被某公司得标。2021年3月,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以某公司及陈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向鹿城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履职情况】

某公司及陈某某等人的行为虽已涉嫌串通投标罪,但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且经调查了解,该公司系温州知名的综合型服务企业,为疫情防控作出积极贡献。如直接对其公司和主管人员处以刑罚,可能影响公司参与正常招标和日常经营。因此可开展刑事合规法律监督,视合规效果、参考考察组考察意见,综合考虑是否作不起诉决定。鹿城区检察院依托新时代“两个健康”法治研究中心及教授专家团队工作室向企业行业、协会以及专家团队等征询意见。经温州市检察院审核通过并报省检察院备案,确定由辖区政务服务中心牵头成立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对某公司的刑事合规专项考察。


通过书面审查、实地走访、听取意见等方式,对企业合规建设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验收;邀请专家学者、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对企业合规整改的成果进行评议。与会人员认为企业已达到有效整改、严格管理、持续合规的要求,一致同意对涉案企业及人员作不起诉处理。2022年3月,鹿城区检察院依法对涉案公司及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一是立足实际,充分开展合规考察论证。积极协调各部门对刑事合规进行可能性评估,依托新时代“两个健康”实践基地和专家工作室等平台,围绕本案犯罪情节、涉案原因、企业经营状况及社会贡献度等因素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建议,结合法律规定和改革目的进行综合评估论证。同时,考虑到该案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涉案主要原因系企业合规机制不健全、行业存在经营乱象等因素,对该企业启动合规考察符合改革本意。


二是统筹协调,确保合规流程客观专业公正。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性优势,对企业合规计划进行充分考察监督。引入律师、税务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力量参与合规监督考察,积极引导涉案企业围绕刑事法律风险排查、风险防范、合规培训、重大决策合规参与等方面建立和完善合规计划。同时,发布权威考察意见,将企业合规制度作为范本推广,推进招投标领域规范化建设,更好服务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是凝聚共识,推进刑事合规向行政合规延伸。针对刑事合规中行刑衔接不畅可能影响涉案企业改革成效的问题,依托行业主管部门介入合规指导契机,积极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在刑事合规框架下对涉案企业豁免可能影响企业后续业务推进的行政处罚措施,有力提振涉案企业创业信心和活力。通过刑事合规整改后,某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合规要求,合规考察期满之后,企业运行机制更加完善,经营效益增长明显,为本区税收作出较大贡献,合规工作取得显著效果。


(作者:鹿城区院 范为挺 李丝丝 朱谕韬



2

激活“沉睡”条款 助力科技创新——永嘉县院依法办理姜某某逃税案


【关键词】

逃税罪 实用新型专利 一般立功 少捕慎押慎诉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份,永嘉县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姜某某与南通某公司签订回收装置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89.24万元。永嘉县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收取设备货款后未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经查,永嘉县某环保工程技术公司2014年度逃避缴纳税款数额为人民币177万余元,占年度应纳税总额的57.25%。2017年税务部门作出税务处罚决定并下达追缴通知,姜某某未补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直至2020年案发。


案发后,姜某某就职于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保公司”),后由该公司负责人代为补缴全部税款。另查明,姜某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自主研发、申请取得“某废水净化回收装置”等四项实用新型专利,以上技术应用于多项环境治理项目,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环保节能效益显著。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6月24日,该案移送审查逮捕,姜某某在审查逮捕阶段虽如实供述但拒不认罪,且不愿补缴税款,永嘉县检察院经审查于7月1日依法对其批准逮捕。此后,姜某某现就职的某环保公司提出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申请,检察官再次向姜某某耐心说理促使其自愿认罪认罚,某环保公司代为补缴税款170余万元,为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永嘉县检察院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姜某某于2020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永嘉县检察院主动深入企业调查核实技术应用情况,听取企业及主管部门意见,经审查研究,于2022年1月20日对姜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进行公开宣告。


【典型意义】

一是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技术人才依法落实“慎押”理念。对于涉企案件,要准确把握“少捕慎诉慎押”的核心要义,对不同阶段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发生变化的,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认真调查核实,耐心释法说理,其中涉税案件已补缴税款且悔罪态度好的,不羁押不致发生其他社会危险,可以取保候审。


二是主动入企调查专利发明使用,激活“沉睡”条款助力科技创新。对于到案后取得实用新型专利的,虽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能认定为“重大立功”,但不能一概否定其专利价值。有的实用新型专利,虽然技术含量不高,但经过技术成果转化投入生产使用后,产生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综合评估后认定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认定为“一般立功”,激活“沉睡”条款。


三是规范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落实最高检《意见》关于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要求,在办理企业核心技术人才犯罪案件中,既要注重自行调查核实,也可组织不起诉公开宣告会,充分评估企业发展态势以及起诉可能带来的影响,依法运用不起诉裁量权,充分开展以案释法,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纳税、合规经营。 


(作者:永嘉县院 蒋文泽)



3

为社矫对象亮绿灯 服务企业促发展——平阳县院办理涉企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等人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监督案


【关键词】

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 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类案监督 平等保护市场主体


【基本案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指出,检察机关要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并强调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完善对实行社区矫正的企业人员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程序。平阳县检察院以员额检察官联系乡镇工作为契机,深入多地乡镇并召开涉企座谈会,了解到陈某、林某两名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经常性跨市县申请未获批准,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2022年1月24日,平阳县检察院收到陈某、林某因工作原因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及情况说明。


【检察履职情况】

针对陈某、林某的申请,平阳县检察院以全面审查为思路,调取了原刑事案件卷宗、社区矫正档案,并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实地走访了两人所属公司,查阅了公司相关证件、银行流水账单,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通过分析研判调查的材料,查明陈某是平阳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林某是平阳某餐饮公司的采购经理,两人均确有经常前往异地开展经营活动的需求。同时,平阳县检察院以侦查调查的方式向陈某、林某需经常所跨地点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解,并要求陈某、林某出具相关的交易明细和转账记录,进一步核实陈某、林某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与所跨地点有业务往来的真实性。


结合以上调查核实情况,平阳县检察院就陈某、林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事宜与多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听取企业家代表、相关矫正小组成员等意见后,认为申请人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社区矫正法律规定,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现实表现良好,社会危险性较小。最终,平阳县检察院书面建议县司法局批准陈某、林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并被采纳。同时,该院以个案办理为切口,积极推动类案监督,协同多部门开展专项排查,目前已成功助力1名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获批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典型意义】

一是多渠道挖掘监督新线索。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要转变思想理念、强化线索排摸意识,以理念的转变带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实践的转变。本案中,检察机关以员额检察官联系乡镇机制为契机,在开展检企座谈会中发现监督线索,并协同多部门开展调查核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县司法局依法批准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


二是多部门融合监督解难题。平阳县检察院联合多部门按照“信息互通、整合资源、协同作战”的要求,以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为线索,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复核调查、自行侦查“三查融合”的理念和方式,开展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专项整治,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三是多举措便民助企暖人心。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民企案件时始终要秉持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和助力民营经济恢复发展的大背景下,及时了解涉企对象的生产经营困难,多举措助力企业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切实维护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作者:平阳县院 陈献炯)



4

依法能动履职 优化营商环境——苍南县院从严从快打击串通投标犯罪


【关键词】

串通投标 电子数据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最高检《意见》提出,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苍南县检察院积极守护浙江美丽“南大门”,为着力优化苍南法治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公平竞争保驾护航。苍南县检察院通过能动履职,在办理黄某某等十一人串通投标案中发现,2021年7月至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郑某等十一人在苍南县三起市政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均存在合谋围标、企业出借资质和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情形,总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涉案企业有二十余家,严重损害平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检察履职情况】

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苍南县公安局以串通投标罪陆续将黄某某、郑某等十一人分批提请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逮捕期间,检察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发现部分犯罪嫌疑人将作案手机丢弃后,第一时间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工作地点进行搜查,从而固定了涉案账本、作案电脑等客观证据及关键物证,并引导公安机关技术提取电子数据信息,明确各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的层级及所起作用,后通过证据开示、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释法说理等工作,使多名“零口供”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服法。在庭审阶段,为提升普法效果,延伸办案质效,检察官申请具体专业知识的人员远程出庭并建议以观摩庭的形式公开开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媒体记者到庭旁听。2022年5月至今,黄某某、郑某等9人已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至10000元不等,追缴违法所得120000元,其中两名被告人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一)引导侦查固定客观证据,精准打击串通投标犯罪。串通投标犯罪是地方经济有序发展的绊脚石,由于此类犯罪涉案公司众多、人员结构复杂,办理过程中往往面临主观故意认定、情节及作用认定等问题,检察官应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积极参与到侦查过程中并引导公安机关查找客观证据,提取手机、办公电脑等重要物证中的电子数据,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精准打击。


(二)利用观摩庭的形式提升普法效果,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最高检《意见》指出,应切实增强支持和服务保障建议共同富裕示范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找准工作切入点,依法能动履职。为促进苍南企业合法规范经营,苍南检察建议本案以观摩庭的形式公开庭审,同时申请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员远程出庭、邀请社会各界旁听等,即可以对违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也能利用新闻媒体及社会人士的宣传提升普法效果,使合法经营者对市场重拾信心。


(三)参与社会治理,促进涉案企业合规经营。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主动提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职能部门对违规企业予以行政处罚,并限制其投标资格,从而促进涉案企业合规经营,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保障共同富裕,苍南县检察院一直在路上。


(作者:苍南县院 郑玉恬)



服务乡村振兴类


5

能动履职严惩腐败 检察建议助力共同富裕——瑞安市院依法办理丁某某等人贪污案


【关键词】

青苗补偿费 追捕漏犯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2018年,瑞安市政府对某生态园三期-I地块土地进行征收。2018年7月25日,瑞安市征地事务所与某村村民委员会、某街道办事处就该地块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之后瑞安市某管委会对该地块上的树木等青苗开展补偿工作。期间,时任某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丁某某和某村潘某林等人,在得知某生态园三期土地上2396棵树木无人认领的情况,合谋以潘某林、潘某银、丁某国等人名义冒领青苗补偿款共计583850元后私分,其中544050元青苗补偿款系潘某林等人冒领。


【检察履职情况】

一是依法追捕漏犯。瑞安市检察院为查明潘某林等人如何成功骗取青苗补偿费以及是否有其他职能部门人员参与本案,主动调取相关工作人员笔录,详细了解审批过程;引导公安机关调取相关文件,共同走访现场,查明具体机关和人员职权;结合认罪认罚相关规定,逐步瓦解“攻守同盟”,追捕时任某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同案人员丁某某。


二是及时追赃挽损。通过多次沟通,积极释法说理,最终促成犯罪嫌疑人家属代为退赃青苗补偿费用共计45万余元,成功挽回国有财产损失。


三是制发检察建议书。发现瑞安某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在发放青苗补偿费过程中存在工作不规范、制度执行不严以及辖区内部分村民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向其制发检察建议,获得及时回复整改。后瑞安市检察院以潘某林、潘某因、丁某某、丁某国、余某某涉嫌贪污罪提起公诉,各被告人获依法判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中,秉持能动监督思维。一是结合自行侦查与引导侦查,成功追捕漏犯,依法严惩征地拆迁、农业农村领域的职务犯罪,及时追赃挽损;二是为服务民生,聚焦资金监管漏洞,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助力强化依法行政,从源头预防国有财产流失。


(作者:瑞安市院  涂益棉)



6

用“小案例”推动社会“大治理”——平阳县院办理刘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农资犯罪 假农药 督促合规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刘某在明知他人兜售的“敌草快”牌农药系无标签且明显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仍向他人大量订购,并以先出示带有标签的合格样品为幌,按市场价将共计331箱伪劣“敌草快”牌农药陆续销售给位于浙江省平阳县的多个农资经营部,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4426元。经鉴定,涉案“敌草快”牌农药均未检出“敌草快”成分。涉农案件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百姓民生福祉,该院在办理刘某销售伪劣产品案过程中,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找准参与社会治理切入点,积极推动县域农资安全问题源头治理,得到全国人大代表点赞,并被检察日报,浙江法制报相继报道。


【检察履职情况】

(一)融合检察职能,实现刑行共治。平阳县检察院在严厉打击危害农资安全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深挖农资销售领域的管理漏洞。经证据审查,发现部分农资店存在采购农药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标签等违规行为;经实地走访,发现未按规定建立销售台账、销售过期农药等各类违规经营线索13起;运用数字手段,调取含“农药”的企业信息171条和具备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资单位信息75条,经碰撞比对,又发现已注销营业执照的违规经营企业2家。针对上述问题,该院向县农业农村局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制发《责令整改通知书》9份,建议移送犯罪线索1起,共同保障农资安全。


(二)融合系统治理,促进行业合规。为落实农业部、高检院等七部委部署的“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精神,平阳县检察院主动联络县农业农村局,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协作方案,开展“春耕护农•绿剑行动”专项整治活动。对全县70余家农资店合规性经营进行调查走访、调研分析,发现农资行业大多为六、七十岁老农技员开的夫妻店,年轻人不愿涉足经营是最大的现实困境;多头监管机制不畅、农资储备力量薄弱也是阻碍行业合规发展的瓶颈问题。为此,该院邀请涉农领域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把脉会诊;又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专题商讨“意见建议与对策”,向党委政府提交精准的《检察白皮书》。


(三)融合法治护航,夯实预防基础。平阳县民营经济法治护航基地是浙江省大普法六优培育项目。平阳县检察院依托护航基地750平米的空间面积,现成的展板模块以及成熟的框架布局,打造平阳县“三农经济”法治教育馆,面向全县农资经营户开展涉农法律政策、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相融合的法治教育,通过现场讲解“农资打假”典型案例,播放执法、司法宣传视频,签订守法诚信经营《倡议书》、《承诺书》等方式,充分宣传农资领域重要法律法规和打假维权知识,有效进行法治警示教育。同时以员额检察官联系乡镇制度为载体,将以案释法工作推进乡村,落实到户,不断沉浸式普法,切实提升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依法保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权益的认知度。


【典型意义】

一是小案精办,能动履职规范行政监管。平阳县检察院打破就案办案思维,从个案办理出发,精准深挖行业管理漏洞,并及时通过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填补监管漏洞,促使行政监管更规范、更有效。


二是综合治理,促进行业合规经营。针对行业反映出来的发展瓶颈、储备力量薄弱等难点困点,平阳县检察院主动作为,联合主管部门,全面调研分析,通过圆桌会议,专家会诊把脉,为党委政府提供更优质检察服务。


三是触角延伸,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预防违法犯罪是法治护航重要举措,平阳县检察院依托优势硬件,通过法治课题强化预防基础,同时延伸触角,落实沉浸式普法,用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作者:平阳县院 戚春雷、蒋贤德)



7

行刑衔接引援聚力 农资打假助推乡村共富——泰顺县院办理生产销售假化肥案


【关键词】

农资犯罪 假农药 销售金额 矛盾化解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明知李某某将不加菌的化肥冒充加菌的化肥出售,仍以350元/吨的价格帮助李某某生产67吨不加菌的有机肥,并将该有机肥装在印有“金农邦,有效活菌数≥2亿/克”字样的包装袋中。后该“金农邦”牌化肥被李某某销售团队运走在泰顺县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已销售1211包,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45600元。经鉴定,涉案的“金农邦”牌化肥存在枯草芽孢杆菌、巨大芽孢杆菌、总菌数、杂菌率、水分等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问题。


【检察履职情况】

案件受理后,泰顺县检察院积极履职。一是通过审查发现公安机关认定金额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期调查认定金额存在较大差距,为进一步明确销售金额,泰顺县检察院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从众多农户口中逐一梳理涉案化肥销售金额,最终准确认定金额14万余元。二是积极敦促犯罪嫌疑人进行赔偿,让受害农户免受经济困顿之苦,既帮助王某某获得农户谅解,也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三是针对案件中反应出来的农资产品监管漏洞和问题,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反馈,建议对农资生产开展联合专项检查,织密农资产品防护网,防范于未然。同时,就下阶段如何构建日常联系、信息交流、情况通报、检测鉴定、案件移送的协作配合机制达成初步共识。


【典型意义】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制售伪劣化肥违法犯罪危及粮食安全,损害农民权益。检察机关必须要强化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配合,引援聚力精准打击此类犯罪,积极帮助被害农户挽回损失,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利益,修复农村社会关系。


(作者:泰顺县院 毛青月、吴倩)



来源:法律政策研究室

审核:章   虹监制:张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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